114年度逾期未辦繼承土地公告已開始,公告期間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,為保障您的權益,請儘速辦理繼承登記。
內容
未辦繼承登記公告:
(一) 114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;公告期間114年4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
止。公告文號:114年3月25日高市地美登字第11470185900號。
(二)依據89年1月26日修正後之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及未辦繼承登記
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辦理。
(三)為確保所承襲之遺產免被政府標售,以保障己身財產權益,請提出土地登
記規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證明文件,儘速申辦繼承登記。倘仍有繼承登
記之申辦難題,請逕洽本所登記課詢問。
(四)申請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如下:
1. 土地登記申請書。
2. 登記清冊。
3. 繼承系統表。
4.戶籍謄本。(含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)
5.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。
6.印鑑證明。(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)
7.遺產分割協議書。(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,並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
之一印花稅)
8.遺產稅繳(免)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。
9.所有權狀正本。(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)
10.繳納登記費、書狀費。(登記費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
算,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整)
(五)本公告僅供參考,實際以本所公告處為準。 如有疑義請洽登記課承辦人:
鍾先生(07-6819425轉11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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