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|
為維護陳情人及被陳情人的權益,並有效運用行政資源,請您提供真實姓名、聯絡方式(市話、行動電話、及電子郵件)及具體內容,方便機關迅速處理,若經查證所留個資並非屬實,辦理機關得不予處理。 |
2. |
提醒您冒用他人資料將負法律刑責,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,您的個資僅提供本局通知聯繫,不另做其他用途使用。 |
3. |
請儘量以一件意見信箱反映一件事情,以利案件處理,若有二件以上事情,請分別發送。 |
4. |
建議事項請求簡潔、明確,並以真實案件為限,本局不受理非理性情緒發洩、漫罵及惡意檢舉之案件。 |
5. |
原則上回覆期限為六個工作天(不含週六、週日及例假日或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之停止上班日),本所得依案情複雜程度辦理展期。 |
6. |
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,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︰ 一、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。 二、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 三、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。 |